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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民宿THYME 入住条款


适用范围

第1条
THYME(以下简称“本旅馆”)与住宿客人之间所签订的住宿合同及与其相关的合同适用本条款的规定事项,对于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可按照相关法令或已确立的一般惯例执行。

2 在不违反本合同目的、法令及得到普遍确立的习惯范围内接受特约条款时,可无视前项中的规定,优先执行该特约条款。

申请住宿预订

第2条
想要向本旅馆申请预约住宿的客人,请向本旅馆申报以下事项。
(1) 住宿者的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预定抵达时间
(3) 申请者的姓名及电话号码、支付住宿费用者的姓名及电话号码
(4) 其他本旅馆认为必要的事项
2 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提出超过前项第2条申请的住宿日期,想要继续住宿时,在未与其他客人的预订产生冲突的前提条件下接受客人提出的申请,客人提前支付住宿费至本旅馆之时点,按照新的住宿申请合同进行处理。

支付订金

第3条
申请前条住宿预订的人,须在申请日的次日起7日内,按照旅馆指定的方法缴纳旅馆指定金额的订金。
2 订金在客人最后结账时充抵应付的住宿费,在发生适用第7条及第19条中所规定的情况时,则依次充作违约金、赔偿金,如尚有余额,在支付第12条中所规定的费用时予以退还。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4条
住宿合同于本旅馆确认前条规定的订金支付完成时即告成立。住宿合同的成立顺序以第二条“申请住宿预订”规定的接受住宿预订的顺序为准。
2 未按第3条第1 项的规定在本旅馆指定日期内支付该项订金时,住宿合约将失效。
3 住宿合同一经成立将无法更改住宿日期。如因客人的个人原因需要更改住宿日期的,按照第7条“住宿合同解除”的规定,您将被要求先取消原有住宿合同,然后重新申请新的住宿预订。

 无需支付订金的特约条款 

第5条
本旅馆可不受第 3条规定之约束,对合同成立后无需支付该项订金的情况进行特别约定。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6条
在下列情况下,本旅馆可不予签订住宿合同。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的规定时。
(2) 客满没有空房时。
(3) 认为即将住宿的客人可能在住宿期间做出违反法令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违反道德风俗的行为时
(4) 即将住宿的客人被认为符合以下(a)至(c)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时。

(a) 防止黑社会组织成员不法行为的相关法律(1991 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号中所规定的黑社会组织及同条第2条第6号规定的黑社会组织成员(以下称为”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组织成员”)、黑帮准成员或其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b) 由黑社会组织或黑社会组织成员操纵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它团体
(c) 董事会中有黑社会组织成员的法人

(5) 即将住宿的客人有明显会影响其他客人的举动时
(6) 即将住宿的客人被认为明显是传染病患者时
(7) 住宿宾客对本旅馆或本旅馆员工有暴力要挟行为,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时。
(8)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因素导致无法入住时
(9) 即将住宿的客人因酩酊大醉等原因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客人时,或者明显有影响到了其他住宿客人的言行时
(10) 携带危险物品(暖炉等引火器具、石油类、枪支刀具等)及对人体有害的物品时。
(11) 属于京都府旅馆行业法规实施条例第 5 条规定的情况时。
(12) 过去曾经有过上述第10条所列违规行为时。


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7条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旅馆提出解除住宿合同的申请。
2 客人提出全部或部分(包括预订的餐食、食材、服务、购买商品)解除住宿合约时(本旅馆根据第3条第1项的规定指定订金支付日期并要求支付,但客人在支付订金前解除住宿合约的情况除外),将根据以下规定收取违约金。
(a) 入住当天解除住宿合同的,收取整栋楼的住宿基本费用并额外收取每人相当于100%房费的违约金,7天前至入住前一天解除住宿合同的为80%,14天前解除住宿合同的为50%。但是,如果特定住宿方案套餐内设定了与本条规定不同金额的违约费,则以特定住宿方案套餐内的相关费用规定为准。
(b) 住宿宾客没有任何联系而到了预定住宿日期当天晚上8点仍未到达酒店或事先已确定好具体到达时间,超过该预计到达时间 2 小时以上(最晚至晚上 8:00)没有联系时,本酒店会将其视为住宿客人解除了住宿合同,并按此情况进行处理。
(c) 缩短预订天数的情况下,不论其缩短日程天数如何,均会收取1天(首日)的违约金。
(d) 在前款所定的情况之下,若被证明是由于火车、飞机等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取消、延误或其他不能归责于该住宿宾客的事由,导致该宾客没有与本旅馆事先取得联络,未能按照前款所列时间到达旅馆,本旅馆将不收取第1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但是,仅限客人与我们联系告知时本款才适用。

违约金

未入住且无联系 当天 7天前 14天前
违约金 100% 100% 80% 50%

注:% 为违约金与入住房费(附表1)之比。

缩短预订天数的情况下,不论其缩短日程天数如何,均会收取1天(首日)的违约金。

违约金

第8条
客人须于入住当天在本旅馆就以下事项进行登记。
(1) 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及职业
(2) 外国人还需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及入境日期、前一住宿设施名称、地址及下一住宿设施名称、地址
(3) 日本国内没有固定住址的外国客人的护照复印件
(4) 退房日期及预定退房时间
(5) 同室留宿者的姓名
(6) 其他本旅馆认为必要的事项

2 对于在日本国内没有固定住址的外国客人,会请其出示护照,并进行复印保存。

客房使用时间

第9条
客人可以进入本馆(登记入住)的时间为下午3 点到晚上 7点。超过当晚7点入住需支付额外费用。退房离开本馆的时间(退房时间)为上午10时止。

尽管有前项条款的规定,本馆有时也会同意客人在本项条款中所规定的时间外使用客房。在这种情况下,则收取以下追加费用。
(1)入住时间提前产生的费用(提前入住)
13:00~15:00 每小时5,500日元

(2)退房时间延长产生的费用(延迟退房)
10:00~12:00 每30分钟3,000日元
如果超过 12:00 pm,将收取当日100%的住宿费用。

连续住宿(2天以上)的客人除入住日和退房日外,其它时间均可全天使用客房。

本旅馆的合同解除权

第10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即使在业已承诺的住宿期间内本旅馆也有权解除住宿合同。

(1)属于第 6 条第 3 项至第 12 项中的任何一项时
(2)将入住客人以外的其他人带入房间时
(3)在专门的吸烟区以外的场所吸烟、在房间内躺着吸烟、其他不遵守本馆所规定的使用规则中所列禁止事项(仅限于防火相关)时。
(4)第7条的住宿登记项目及合同签订内容中发现有虚假内容时。

使用规则的遵守

第11条
住宿宾客在本馆停留期间,请遵守本馆所规定的使用规则。

费用支付

第12条
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等明细及其计算方法如附表 1 所示。

2. 关于前项住宿费等的支付,客人可以在退房时或本酒店请款时,使用日元现金或本馆认可的住宿券、信用卡或其他可行的支付方式在前台进行支付。

3. 本旅馆向客人提供客房,在客房可以使用后,即使因客人自身原因未入住,本旅馆仍将收取住宿费。

本旅馆的责任

第13条
本馆因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约,或因未履行上述合约而给住宿客人造成损失时,将对该损失进行赔偿。但由并非归因于本馆的责任而造成的损失不在此限。

无法按照合同内容提供住宿服务时的处理办法

第14条
无法向客人提供已签约的客房时,会在征得客人同意的前提下,尽量为客人协调其他同等条件的住宿设施。

2. 尽管有前项条款的规定,但是本馆在无法协调到其他住宿设施时,将向客人支付与违约金等额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将充作损失赔偿费。但是,对于无法提供客房的情况,如果并非本馆责任所致时,则不予支付补偿费。

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第15条
本旅馆不提供住宿宾客的物品寄存服务。住宿宾客携带进入本馆的物品、现金及其他贵重物品, 即便发生灭失、损毁等损失,本馆概不负责。

住宿客人随身行李及携带物品的保管

第16条
除客人随身行李外,贵重物品在客人住宿之前先行送达本馆时本馆亦不予接收、保管。

住宿客人已办理退房手续后,如果发现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包括保
险柜内)遗忘在本旅馆,本馆将在7天之内(包括发现当日)代为保管。若逾期无人认领,其中的贵重物品将送交附近的警察局,其它物品则由本馆自行处理。

停车责任

第17条
本旅馆为住宿客人提供免费停车场,但本馆仅提供场地供客人停车使用,不承担停放车辆的管理责任。

免责事项

第18条
住宿客人在本旅馆内使用电脑等通讯设备时,一切责任应由客人自负。在使用电脑等通讯设备的过程中,由于计算机系统故障及其他原因导致的通讯服务中断,无论其结果让使用者受到任何的损失,本旅馆对此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住宿宾客的责任

第19条
因住宿宾客的故意或过失给本馆造成损失时,该客人需对本馆的损失进行赔偿

管辖法院及准据法

第20条
与本条款相关的一切纠纷,均由管辖本旅馆所在地的京都地方法院、京都简易法院为专属管辖法院,并依照日本法令予以解决。

附表11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费用总额

1) 住宿费 基本住宿费(含房费+早餐费)附加费用、追加人数费用(含早餐费)
2) 其他费用 餐饮费、食材费、购买其他物品/服务的费用
3) 税金 消费税

当日往返一日游客人应支付的费用总额

1) 住宿费 基本住宿费(房费)附加费用、追加人数费用
2) 其他费用 餐饮费、食材费、购买其他物品/服务的费用
3) 税金 消费税

备注:基本住宿费和附加费用以预订时本旅馆公布的金额为准。
备注:婴儿免房费(不提供寝具及早餐)

利用规则

原则上,除已登记的客人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旅馆。 其他人私自进入旅馆住宿将收取相同金额的住宿费,当天往返一日游的将收取馆内设施使用费。
为预防火灾请勿在旅馆内使用制暖、炊事之用的引火器具。旅馆内严禁吸烟。
本旅馆是位于一般住宅区的木质建筑,请勿在馆内及室内发生高声喧哗、大声唱歌等行为,以免给其他宾客带来不快或造成困扰。
请勿携带下列物品进入馆内。
(a) 散发恶臭的物品。
(b) 超过常规数量的大量物品
(c) 火药、挥发油等易发火或引火的物品
(D) 未经合法批准携带的枪支、刀剑类
(e) 大麻、麻醉剂、兴奋剂等

请不要在旅馆内进行赌博及扰乱公共秩序和治安的行为。
请勿私自邀请住宿宾客之外的其他人至馆内。
请勿将馆内的各种设施、物品移动、加工、取出至其他场所,或将其用于预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请勿在旅馆的建筑物及旅馆内的各种设备上另外增设其它物品,或移动至其它场所。
谢绝醉酒者使用本旅馆客房内的浴室。
住宿宾客请遵守本旅馆规定并张贴在馆内的营业时间(如下)。不得已的特殊情况下可能会临时变更。 发生这种情况时,我们将通过适当的方法通知您。
(1) 前台服务时间:13:00-19:00
(2) 早餐时间:原则是8:00(7:00-9:00)

携带爱犬入住客人需知

  • 请务必携带牵引绳。旅馆没有预备的牵引绳,如果忘带,您的爱犬将无法留在旅馆。
  • 禁止长时间外出将爱犬留在客房内无人看管。
  • 住宿楼内仅多功能大厅允许您的爱犬进入。在进入多功能大厅休息时,务必将其放置于笼中或便携包中,或用牵引绳将其拴在墙柱挂钩上。请注意,一楼的围炉空间,厨房,楼梯平台,一楼厕所,二楼全域是禁止爱犬进入的区域。
  • 如果主人不在附近时狗会吠叫,可以在一楼的厨房前打地铺。 但是,禁止狗和主人一起睡在地铺上。
  • 禁止将爱犬排泄物留在旅馆内和住宿楼内,请务必将其收拾处理并用水冲洗干净
  • 我们的旅馆位于住宅区,万一您的爱犬在旅馆以外的场所留下排泄物,请尽快告知具体位置。另外,如果收到邻居对您爱犬的投诉,即使您仍处于旅馆留宿期间也可能会被要求退房离开,敬请谅解。
  • 退房结账后在旅馆内外发现爱犬的排泄物时,将收取50,000日元清扫费。
  • 损坏住宿楼建筑物及旅馆内设施、备品时将收取实际费用赔偿。
  • 请注意,对您爱犬入住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或伤害旅馆概不负责。
  • 外出散步时务必使用牵引绳,切勿进行散养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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